(2021)辽0922执1727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王某劳动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彰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22执172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被执行人:王某,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劳动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彰武县人民法院(2021)辽0922民初21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0日向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王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王某至今未全部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将王某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査控系统査询王某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开办企业情况,未查询到王某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王某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因王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王某某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受偿标的额为44462.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ー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彰武县人民法院(2021)辽0922民初2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的限制。本裁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林审判员 孟凡旭审判员 赵 斌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齐天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