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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6民初6123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孙俊杰、周运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俊杰;周运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6民初6123号 原告:孙俊杰,女,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周运怀,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原告孙俊杰与被告周运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俊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元,减半收取计136.50元,由原告孙俊杰负担。 审判员林春凤 二○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朱洁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