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1)辽0323执1002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沙某某、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沙某某;霍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3执1002号申请执行人:沙某某,女,1974年3月1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霍某某,女,1979年10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沙某某与被执行人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的(2021)辽0323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理财、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霍某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霍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21)辽0323民初19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瀚飞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忠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