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603执1169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3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某某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某某公司;某某局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3执1169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辽宁省丹东市。负责人:段某某。委托代理人:孙某。被执行人:某某局,辽宁省丹东市。法定代表人:尚某某。委托代理人:宫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辽0603执1169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峰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廉皓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