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681执1239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周庆、辽宁天豪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周庆;辽宁天豪饮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239号申请执行人周庆,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辽宁天豪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新兴区友谊街8号。法定代表人:韩旗寿,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景杰执行员 夏 炎执行员 张 蕾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晓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