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豫1381执1051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许光旺、马庆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许光旺;马庆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81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许光旺,男,汉族,生于1947年6月7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马庆涛,男,汉族,生于1980年12月2日,住邓州市。关于许光旺与马庆涛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在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81执10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少庭执行员 刘丰超执行员 李春辉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