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0683执20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张永、谭德奎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调解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永;谭德奎
案由
刑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83执20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谭德奎,男,1986年6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执行人:张永,男,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 申请执行人谭德奎与被执行人张永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83刑初96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谭德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张永支付谭德奎赔偿款及违约金共计11万元。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15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张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张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张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当地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永名下无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张永名下少量银行存款1663.5元,本院已扣划并发放给谭德奎。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663.5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张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移动微法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谭德奎。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张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83执202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过岸冰 审判员潘立锋 审判员龚中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裘惠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