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703执保426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大连普来能源有限公司、天津津康体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大连普来能源有限公司;天津津康体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佳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保426号申请人:大连普来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路7号25层2582号。被申请人:天津津康体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吉林街津歧公路与南环路交口东1000米。被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佳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振兴路东首秀滨河御府2号楼1单元11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大连普来能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津康体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佳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703执保4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伟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