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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11执恢1819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柳利军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柳利军

案由

刑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恢1819号被执行人柳利军,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柳利军刑事涉财产执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及房屋但无法处置。经查询银行、车辆、证券等,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辽0211刑初656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皓审 判 员  刘共喜代理审判员  马玮辰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瑜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