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211执4164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大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贾连祥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大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贾连祥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4164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210204723472239Q,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杨滨。被执行人:贾连祥,1962年8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申请执行人大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贾连祥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网络、传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辽0211民初110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长 段金柱执行员 朱非白执行员 王冉雨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