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291执11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李宗金、张泮十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宗金;张泮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91执11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宗金,男,1962年5月1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张泮十,男,195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李宗金和张泮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辽0291民初2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210000元,案件受理费4450元,公告费4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及执行费另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张泮十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于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泮十未按期履行。本院对其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包含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保险、股票、银行、车辆等相关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13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外本院告知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辽0291执115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明宇审判员 王 琦审判员 关国震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新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