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681执恢290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吴明杰、宋晓东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吴明杰;宋晓东;刘旭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恢290号申请执行人吴明杰,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宋晓东,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刘旭暖,男,196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申请执行人吴明杰与宋晓东、刘旭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明杰依据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辽0681民初23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晓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申请人吴明杰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9000元,被执行人刘旭暖、黄海滨对被执行人宋晓东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681执恢29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春杨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晓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