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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481执1270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兴城市兴军服装辅料加工有限公司、王勃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兴城市兴军服装辅料加工有限公司;王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81执1270号申请执行人:兴城市兴军服装辅料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曹庄镇大甸子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MA0QEHLH6E。法定代表人:梁军,公司经理。被告:王勃,男,198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1481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兴城市兴军服装辅料加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9万元。具体执行过程如下:于2021年6月向被执行人王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021年6月、9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勃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2021年9月,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2021年10月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徐国峰审判员  杨晓东审判员  周 飞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施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