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681执1422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田立静、季春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田立静;季春玉;孙艺华;赵玉梅;李运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422号申请执行人田立静,女,199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丹东市振兴区。申请执行人季春玉,男,194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孙艺华,女,199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赵玉梅,女,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李运华,女,194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申请执行人田立静、季春玉与被执行人孙艺华、赵玉梅、李运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4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按本院生效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孙艺华、赵玉梅、李运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田立静、季春玉赔偿款109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681执142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玉滨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巍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