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黔0525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纳雍县安家寨煤矿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纳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某某;纳雍县安家寨煤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5执58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乐市,现住贵州省纳雍县。被执行人:纳雍县安家寨煤矿,住所地:贵州省纳雍县玉龙坝镇(原老凹坝乡)安家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7541237XH。法定代表人:罗振兴,该矿负责人。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纳雍县安家寨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黔0525民初41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纳雍县安家寨煤矿偿还货款257014.5元,并以本金257014.5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费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依法应负担案件受理费2578元及执行申请费37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纳雍县安家寨煤矿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证券投资收益、保险、工商、不动产、车辆、银行账户、网络资金等登记信息。3.经到纳雍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纳雍县安家寨煤矿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持有其他公司股权。4.经向纳雍县能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纳雍县安家寨煤矿自2012年至今未施工、未生产经营。经向纳雍县电煤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无电煤运销款。经向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金元股份有限公司纳雍发电总厂查询,被执行人在该厂无电煤供应业务往来,无款项。5.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雍县安家寨煤矿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罗振兴限制高消费。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其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不要求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不申请律师调查令,不要求进行执行悬赏,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纳雍县安家寨煤矿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黔0525民初41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晓江审判员 章 华审判员 朱启军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康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