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2执848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郭宪杰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郭宪杰
案由
刑事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执848号被执行人:郭宪杰,男,1954年07月0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郭宪杰罚金、退赔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5)大刑二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2021)辽02执848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土地、房产、银行、车辆、股权等线上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郭宪杰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郭宪杰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曹洪涛执行员 王 强执行员 闫红旭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乐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