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1024执14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杨煜、羊卫红等吴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煜;羊卫红;吴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4执14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杨煜,女,1985年09月20日出生,住所地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周焕满、王瑶,系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羊卫红,女,1984年01月06日出生,住所地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吴辉,男,1982年07月24日出生,住所地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杨煜与被执行人羊卫红、吴辉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024民初144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羊卫红、吴辉支付申请执行人杨煜22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32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羊卫红、吴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羊卫红、吴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羊卫红、吴辉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羊卫红、吴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无有价证券、无保险、无公积金。被执行人羊卫红名下车牌号为×××小型汽车已被我院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吴辉的账户存款已被我院扣划,本案参与分配到11812.38元。截至2021年10月11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1812.38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羊卫红、吴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羊卫红、吴辉不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将被执行人羊卫红、吴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杨煜。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羊卫红、吴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24执14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秋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徐梓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