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381执2354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张艳芬、刘付恩健康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艳芬;刘付恩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81执2354号申请执行人:张艳芬被执行人:刘付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宗维满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