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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0105执异59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西宁市城北区福泽调料批发部、西宁市城西区鹏轮食品店等孙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宁市城北区福泽调料批发部;西宁市城西区鹏轮食品店;孙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105执异59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北区福泽调料批发部,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副食调料区19棚A-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5MA75P0GQ53。 经营者:侯岁岁,女,汉族,1990年12月10日出生,住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西钢新村114栋4单元401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张夫泽,该批发部职工。 被执行人:西宁市城西区鹏轮食品店,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25号金座B区负一楼同盛农贸市场D-05号。经营者:孙宁。 被申请人:孙宁,男,汉族,1999年4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北区福泽调料批发部与被执行人西宁市城西区鹏轮食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西宁市城北区福泽调料批发部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追加被申请人孙宁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西宁市城北区福泽调料批发部称,异议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的规定,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西宁市城西区鹏轮食品店实际经营者孙宁为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西宁市城西区鹏轮食品店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被申请人孙宁作为该食品店的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异议人西宁市城北区福泽调料批发部提出追加被申请人孙宁为本案被执行人,其异议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被申请人孙宁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孙宁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西宁市城北区福泽调料批发部履行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宏韬审判员卓玛措审判员贺众明二○二一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季雯书记员安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4--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