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青0122执1941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钟生虎、林辉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钟生虎;林辉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122执1941号申请执行人:钟生虎,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80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被执行人:林辉德,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82年7月2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受理。根据生效的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2021)青0122民初208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人劳务工资58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确定期限履行上述义务。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多次联系寻找被执行人,我院于2021年5月20日至2021年9月23日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予以查询,其名下无不动产,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其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详细释明了本案自受理以来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结果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向其释明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后果及救济途径,其表示愿意积极协助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现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要求,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赵景春审判员巴小红审判员郭晶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莫彩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