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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681民初5987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薛大山、周爱玲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薛大山;周爱玲;于大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1民初5987号原告:薛大山,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满族,无业,现住东港市。被告:周爱玲,女,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不详,现住东港市。被告:于大鹏,男,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原告薛大山与被告周爱玲、于大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大山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大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辛延世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