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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2执4282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市嘉行洁具厂等施伟伟行政非诉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其他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市嘉行洁具厂;施伟伟

案由

行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82执4282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柳汀街545号。 法定代表人尹文德,局长。 委托代理人童桂华,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慈溪市嘉行洁具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明德路2弄18号。 经营者施伟伟。 被执行人施伟伟,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执行的(2021)浙0282执428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与被执行人慈溪市嘉行洁具厂、施伟伟罚款及加处罚款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慈溪市嘉行洁具厂、施伟伟应向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履行罚款100000元及加处罚款1000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已与被执行人慈溪市嘉行洁具厂、施伟伟达成需要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82执4282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芦吉权 审判员黄文琼 审判员倪东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杜姝璇 代书记员戚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