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1302执15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李国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李国龙;李占银;朝阳市泰运房地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2执15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0123166967E,住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二段45号。法定代表人邵培,行长。被执行人李国龙,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被执行人李占银,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朝阳市泰运房地产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74275491XM,住朝阳市双塔区柳城路三段21号。法定代表人阎俊,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国龙、李占银、朝阳市泰运房地产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辽1302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书,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中,本院裁定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达成的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302执15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江审判员 席 牧审判员 吴建军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柳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