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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11执恢1977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周玉东、甘井子区机场街道赛浪汽车美容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周玉东;甘井子区机场街道赛浪汽车美容服务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恢1977号申请执行人:周玉东。被执行人:甘井子区机场街道赛浪汽车美容服务中心。关于周玉东与甘井子区机场街道赛浪汽车美容服务中心执行一案。现因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甘井子区机场街道赛浪汽车美容服务中心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艳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秀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