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1005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慈元迪等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慈元迪;孟子达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05执3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青年街65号。法定代表人:陈敬东,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建华,辽宁法云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慈元迪,女,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弓长岭区。被执行人孟子达,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弓长岭区。本院在执行(2021)辽1005民初192号民事调解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与慈元迪、孟子达保险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005民初1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嘉琦人民陪审员 李程程人民陪审员 刘 源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芳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