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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005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慈元迪等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慈元迪;孟子达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05执3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青年街65号。法定代表人:陈敬东,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建华,辽宁法云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慈元迪,女,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弓长岭区。被执行人孟子达,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弓长岭区。本院在执行(2021)辽1005民初192号民事调解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与慈元迪、孟子达保险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005民初1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嘉琦人民陪审员  李程程人民陪审员  刘 源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芳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