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283执2184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庄河市徐岭镇复兴村民委员会、孟凡奇返还原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庄河市徐岭镇复兴村民委员会;孟凡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2184号申请执行人:庄河市徐岭镇复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庄河市徐岭镇复兴村小赵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21028374436179XA。法定代表人:唐日晶,系该村主任。被执行人:孟凡奇,男,195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壹品桃源小区19号楼1-11-2。公民身份号码:2102251958××××××××。申请执行人庄河市徐岭镇复兴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孟凡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2019)辽0283民初408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庄河市徐岭镇复兴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标的额:返还庄河市徐岭镇复兴村冷下后山的集体果园(四至为:东至集体果园作业路,北至鞭炮厂大墙外;西至小孟屯地边;南至冷下屯地边)内的绿化树和七间砖瓦结构房屋一处,并将果园返还给原告庄河市徐岭镇复兴村民委员会,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500元(已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提示书等法律手续,经网络查询,2020年4月27日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存款已限额进行冻结,并扣划执行费5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已与被执行人和解,现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283执2184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荣祥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