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青0222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李寿业、王尕朋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寿业;王尕朋
案由
民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青0222执901号申请执行人:李寿业,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青海省湟中县。 被执行人:王尕朋,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青海省民和县。 本院在执行李寿业与王尕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2020年5月12日民和县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青0222民初13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王尕朋支付申请人李寿业借款及案件受理费20260.00元,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8月19日申请人申请执行,2020年10月14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查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传统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尕朋限制高消费,并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另查明,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本院认为,本案中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财产调查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另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青0222执9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卜作民审判员穆浩军审判员李军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李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