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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582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与刘腾飞、刘爱云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腾飞;刘爱云;李小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82民初1035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负责人:刘立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惠莹,陕西佳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倩妮,陕西佳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会,女,1972年12月10日出生。被告:刘腾飞,男,1997年1月4日出生。被告:刘爱云,女,2003年5月17日出生。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与被告李小会、刘腾飞、刘爱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悦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候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