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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922执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龙腊明、彭应安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龙腊明;彭应安;桃江县昌盛建材有限公司;彭智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龙腊明,男,199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松木塘镇。申请执行人:彭应安,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石牛江镇。被执行人:桃江县昌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牛田镇。法定代表人:彭映云。被执行人:彭智勇,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申请执行人龙腊明、彭应安与被执行人桃江县昌盛建材有限公司、彭智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0)湘0922民初27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桃江县昌盛建材有限公司、彭智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龙腊明、彭应安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桃江县昌盛建材有限公司、彭智勇向申请执行人龙腊明、彭应安支付执行款340,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201元,财产保全费2,220元,执行费5,093元。本院于2021年1月4日依法受理。2021年1月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1月7日向被执行人桃江县昌盛建材有限公司、彭智勇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5日、2021年1月22日、2021年4月13日、2021年6月15日、2021年10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桃江县昌盛建材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有工商登记信息,但公司股东没有实缴出资额;查明被执行人彭智勇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证券开户信息等,有2014年4月登记注册的车辆一台,本院在(2021)湘0922执279号案中已限期通知被执行人彭智勇交出,被执行人彭智勇交出前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2021年1月25日向桃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桃江县昌盛建材有限公司、彭智勇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桃江县昌盛建材有限公司、彭智勇在桃江县均无不动产登记记录。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分别向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桃江管理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桃江县昌盛建材有限公司、彭智勇的其他财产性权益,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彭智勇在湘潭市的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等情况,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5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桃江县昌盛建材有限公司的注册所在地的村委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桃江县昌盛建材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彭智勇的户籍所在地的村支书进行了电话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彭智勇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彭智勇所有的挖掘机一台进行了拍卖,2021年9月19日,买受人龙腊明以人民币33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因该挖掘机是被执行人彭智勇于2019年4月在长沙宏银机械有限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的,尚欠长沙宏银机械有限公司的设备款本金106,390.8元。在拍卖款中已支付长沙宏银机械有限公司设备款106,390.8元,支付拍卖辅助费用1,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龙腊明垫付的评估费10,000元,财产保全费2,22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3,201元,执行费5,093元,申请执行人龙腊明领取执行款20,2095.2元。2021年10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桃江县昌盛建材有限公司、彭智勇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桃江县昌盛建材有限公司、彭智勇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供。同时在约谈中征求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10月11日止,被执行人桃江县昌盛建材有限公司、彭智勇尚未履行的义务如下:执行款138,704.8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桃江县昌盛建材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龙腊明、彭应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群审判员  张爱宝审判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