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桂0103执28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广西酱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陆玫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广西酱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陆玫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103执28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西酱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3号德瑞花园6号楼2419号。法定代表人:李林。被执行人:陆玫丽,女,1994年0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灌阳县。本院在执行广西酱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陆玫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桂0103民初57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酱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前述判决书确定义务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并划扣款项共计28389.52元,扣除执行费841元后,剩余27548.52元执行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但该款项尚不足以覆盖本案全部债权。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等情况,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生活居住、劳动就业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陆玫丽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本案全部债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洪源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红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