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2301执35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马进祥、马伟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马进祥;马伟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35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进祥,男,198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马伟刚,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马进祥与马伟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57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9日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300.00元,己执行标的3,428.42元,未执行标的1,871.58元(不含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及案件执行费5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一、2021年8月9日、2021年8月27日、2021年9月27日三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民政、不动产、银行及互联网银行、车辆信息进行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2个,冻结网络资金账户一个,共计扣划3,428.42元并发放给申请人。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江淮牌汽车(查封期限2年)。被执行人在证券、保险、工商、民政、不动产、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2021年8月10日,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不动产进行查询,被执行名下再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2021年10月1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上述财产查控和执行情况已向申请人反馈,并对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被执行人股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查封被执行人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不动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查封的不动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不动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不动产,不得对被查封不动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阿斯里别克审判员    刘玉超审判员    秦明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刘峰书记员    周洪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