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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424民初4031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3

案件名称

海盐鑫鑫缝配有限公司、周升东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海盐鑫鑫缝配有限公司;周升东;王亚军;王孝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24民初4031号 原告:海盐鑫鑫缝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望海街道电庄社区综合楼底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9HQYD5G。 法定代表人:王晓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谢纯清,海盐县武原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周升东,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被告:王亚军,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被告:王孝勤,女,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原告海盐鑫鑫缝配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升东、王亚军、王孝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未果后,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海盐鑫鑫缝配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603元,由原告海盐鑫鑫缝配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燕芬 二○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夏铭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