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213执1286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韩玉新、苗强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韩玉新;苗强;李云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3执1286号申请执行人:韩玉新,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箫,系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苗强,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李云杰,女,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玉新与被执行人苗强、李云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381100元;本案执行费562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工作,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账户11800元并交付申请执行人。查无其他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苗强、李云杰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以后有能够继续执行的条件法院可以继续执行,继续执行不受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洪昌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 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