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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481执1943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吴清安、薛祚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吴清安;薛祚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81执1943号申请执行人:吴清安,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被执行人:薛祚航,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申请执行人吴清安与被执行人薛祚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481民初2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481民初25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飞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梓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