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0421执10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谢佳慧、程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谢佳慧;程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21执10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谢佳慧,男,汉族,1991年3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程超,男,汉族,1991年7月25日出生,住嘉善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谢佳慧与被执行人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浙0421民特52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程超未自觉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佳慧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程超向申请执行人谢佳慧归还本金119774元及利息1332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89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程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程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程超未履行付款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程超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程超户籍所在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程超名下无立即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程超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程超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程超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谢佳慧,其没有提出异议。至2021年10月11日,本案债权133100元(未包含后期利息)未能实现。 综上,被执行人程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21执109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超 审判员黄炎松 审判员沈佳誉 二○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倪引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