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豫0212民初2106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侯力玮、李书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侯力玮;李书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212民初2106号原告:侯力玮,男,汉族,1998年2月5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李书豪,男,汉族,1999年9月2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力玮与被告李书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侯力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侯力玮承担。审 判 长 朱荣宝人民陪审员 魏小永人民陪审员 高翠云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文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