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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212民初2106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侯力玮、李书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侯力玮;李书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212民初2106号原告:侯力玮,男,汉族,1998年2月5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李书豪,男,汉族,1999年9月2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力玮与被告李书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侯力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侯力玮承担。审 判 长  朱荣宝人民陪审员  魏小永人民陪审员  高翠云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文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