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1)辽0213执2000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林德大化(大连)气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林德大化(大连)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3执2000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新化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利民。委托代理人:杨文升、马亚丽,系辽宁誉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德大化(大连)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松木岛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温明皓,系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德大化(大连)气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通过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查明,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324万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受理费21360元,向法院缴纳执行费35010元。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到被执行人有土地,已对被执行人所有坐落于普湾新区的土地采取了查封措施,查封期限自2021年7月8日至2024年7月7日;另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一个,冻结期限自2020年12月2日至2021年12月1日(实际冻结金额1496647.21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林德大化(大连)气体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万鑫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