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703执保425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大连普来能源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大连普来能源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濮阳市恒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禹州市腾耀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保425号申请人:大连普来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路7号25层2582号。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被申请人:濮阳市恒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亿洲商务中心。被申请人:禹州市腾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石镇蜂王湾村10组。本院在申请人大连普来能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濮阳市恒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禹州市腾耀贸易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703执保4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边德柏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