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3126执845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邢西峰、杨新成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叶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邢西峰;杨新成
案由
民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6执845号申请执行人:邢西峰,男,汉族,1974年8月24日出生,农民,现住叶城县。    被执行人:杨新成,男,汉族,1962年4月5日出生,现住叶城县。    申请执行人邢西峰与被执行人杨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新3126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新成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27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民政、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自然资源、银行存款等均已查实,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我院提供任何被执行人杨新成的有价值、可供处理的财产线索,现经我院查明被执行人杨新成确无可供被执行财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叶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3126执845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全部或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波审判员    艾尼瓦尔·马木提审判员    李川二○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晓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