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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323执1054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戴龙生、赵志强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戴龙生;赵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3执1054号申请执行人:戴龙生,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赵志强,,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戴龙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做出的(2020)辽0323民初9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2021年7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期限内履行判决,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通过传统查询,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对其实施信用惩戒,该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其信用进行惩戒,已穷尽执行手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随时恢复对该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20)辽0323民初9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宗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尹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