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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681执恢321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许天有、东港市前阳镇石门村宋家堡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许天有;东港市前阳镇石门村宋家堡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恢321号申请执行人许天有,男,195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东港市。被执行人东港市前阳镇石门村宋家堡组。负责人马喜武,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该村民组长,现住东港市。申请执行人许天有与被执行人东港市前阳镇石门村宋家堡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2017)辽0681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按本院生效判决确定,被执行人东港市前阳镇石门村宋家堡组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许天有赔偿款9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681执恢32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玉滨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巍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