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0102执恢348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买买提乌守尔、热沙来提买买提等排子热衣曼、阿布都力提甫吾守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买买提乌守尔;热沙来提买买提;排子热衣曼;阿布都力提甫吾守尔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恢348号申请执行人:买买提乌守尔,男,1950年5月1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申请执行人:热沙来提买买提,女,1951年7月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排子热衣曼,男,1952年3月21日出生,住新疆和静县。    被执行人:阿布都力提甫吾守尔,男,1953年5月2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买买提乌守尔、热沙来提买买提与被执行人排子热衣曼、阿布都力提甫吾守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的(2011)天民一初字第748号民判决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04835.93元,已执行标的为13000元,未执行标的为191835.9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14日、2021年5月26日、2021年6月19日、2021年7月31日、2021年8月10日、2021年9月29日,2021年10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排子热衣曼名下有存款13000元,该笔款本院依法扣划并已发还申请人;无证券、无车辆、无对外投资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5.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社区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10月1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冷长青审判员    瓦热思江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热帝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