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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11执2103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方玉奎、常砾借款合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方玉奎;常砾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2103号申请人:方玉奎,女。被执行人:常砾,女。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法院经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辽0211民初100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岩松审 判 员  付 拓代理审判员  阮立群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孔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