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211执2103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方玉奎、常砾借款合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方玉奎;常砾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2103号申请人:方玉奎,女。被执行人:常砾,女。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法院经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辽0211民初100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岩松审 判 员 付 拓代理审判员 阮立群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孔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