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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03执2107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徐晓晖、吕志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徐晓晖;吕志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107号申请执行人:徐晓晖,女性,1982年03月04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吕志杰,男性,1971年12月16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本院在执行徐晓晖与吕志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吕志杰未履行(2019)辽0203民初5500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吕志杰银行存款35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夏得彬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季明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