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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13执1288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王宝洋、李洪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宝洋;李洪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3执1288号申请执行人:王宝洋,男,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李洪峰,男,199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宝洋与被执行人李洪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34600元;本案执行费192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工作,被执行人通过微信转账偿还申请人6000元,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账户55280元并交付申请执行人。查无其他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李洪峰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以后有能够继续执行的条件法院可以继续执行,继续执行不受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洪昌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