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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27民初3935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淳安县千岛湖镇军华装饰材料商行、方小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淳安县千岛湖镇军华装饰材料商行;方小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27民初3935号 原告:淳安县千岛湖镇军华装饰材料商行,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马路村青溪新城装饰市场12号楼A2-A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27MA2BKKC6XN。 经营者:汪军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宏岩,浙江智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小燕,男,住淳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县千岛湖镇军华装饰材料商行诉被告方小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淳安县千岛湖镇军华装饰材料商行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淳安县千岛湖镇军华装饰材料商行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方小燕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淳安县千岛湖镇军华装饰材料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淳安县千岛湖镇军华装饰材料商行负担。 审判员余建军 二0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葛扬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