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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11执2362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张天翔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天翔

案由

刑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2362号被执行人:张天翔,男。张天翔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211刑初35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待找到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0211刑初352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 铁审判员 郭 皓审判员 李书印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智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