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681执1637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于敏和、徐运锋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于敏和;徐运锋;崔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637号申请执行人于敏和,男,1967年4月5日,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委托代理人方林鑫,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运锋,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崔岩,女,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于敏和与被执行人徐运锋、崔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44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敏和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代偿款1848812元、案件受理费21439元,并承担利息。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调查,现已查封二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东港市××镇东街××组的房屋,再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二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涉案房屋,亦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二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 炎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巍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