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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0104执38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王荣虹、熊海燕等新疆路路通创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进美照明器材经销部、陈耀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荣虹;熊海燕;新疆路路通创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进美照明器材经销部;陈耀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8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荣虹,女,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熊海燕,女,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新疆路路通创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春中路1355号澳龙广场1-411室。    法定代表人:方国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进美照明器材经销部,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华凌市场负2层E3-1904室。    经营者:熊海燕,女,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陈耀辉,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荣虹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进美照明器材经销部、新疆路路通创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陈耀辉、熊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4民初1215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1838.12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61838.12元。    本院在执行王荣虹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进美照明器材经销部、新疆路路通创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陈耀辉、熊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1.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委托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投资理财型保险、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查封、冻结(轮候查封,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查封、冻结(轮候查封,下落不明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    2.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过上述执行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吾斯曼审判员    马卫国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家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