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681执2314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姜波、何娜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姜波;何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2314号申请执行人:姜波,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被执行人:何娜,女,1981年4月12日出生,蒙古族,现住辽宁省东港市。申请执行人姜波与被执行人何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2019)辽0681民初56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查明,依据本院(2019)辽0681民初561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6000元,并自2018年9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49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进行了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玉滨审判员 牟洪利执行员 丁龙飞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晓飞